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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书中文译文

关于损害赔偿金的管辖权论据

28. 根据法官命令第6段,夏利士法官裁决给予Effiscient损害赔偿金,原因是他认为两项关于不公平损害行为的控诉得到证明:(1) 在中国大陆经营一家提供会计服务的专业服务企业,该企业与雷博公司构成竞争(“竞争企业赔偿请求”);(2) 盗用和侵犯雷博公司名称的商标(“商标赔偿请求”)[ 虽然第6段规定裁决的损害赔偿金必须反映出Effiscient遭受的损害“包括,但是不限于”竞争企业赔偿请求和商标赔偿请求,但《责任事项判案书》第137段清楚地表明夏利士法官事实上已经将他裁决的损害赔偿金限于这两项赔偿请求。]。
29. 我将首先处理Barlow先生提出的一个诉答要点。他指出,在Effiscient送达的交叉呈请书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在它送达的答辩状和反请求书的修正要点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他断言这种情形不符合《高等法院规则》第9号命令第2条规则第(1)款的规定,即“每份呈请书必须包括一项关于在藉其而开展的法律程序中提出的申索的性质或要求的济助或补救的扼要陈述。”在Re Antigen Laboratories Ltd [1951] 1 All E R 110一案中,法官Roxburgh指出,呈请人根据与《公司条例》第168A条相同的法律依据寻求救济,呈请人“应当在呈请书的诉讼请求部分清楚地说明其所寻求的救济的大致性质……诉讼请求部分……必须……足够详细,以免对于呈请人希望法院做什么产生疑问。” 
30. 基于多项理由,我认为上述诉答要点并不有效。
31. 首先,在交叉呈请书以及答辩状和反请求书的修正要点部分已经提出引起与竞争企
业赔偿请求和商标赔偿请求有关的不公平损害行为的事实陈述。由于该事实陈述还与下文将要讨论的管辖权异议有关,我叙述交叉呈请书相关部分的全部内容:

“30. 从2004年以来,[雷氏管理]和/或Lehman的下列行为对于[Effiscient]和雷博公司均极不公平而且构成严重损害: 

(四) 从大约2005年起,在中国经营一家会计企业,这家会计企业与雷博公司直接构成竞争关系([雷曼律师事务所(“雷曼律师行”)[ 参见第4条脚注。]] 在本所的网站上为这家会计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和/或提供指向这家会计企业的链接);
(五) 命令雷博公司的高级职员不为雷博公司的利益履行任务,而是为Lehman自己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会计公司的利益履行任务;
(六)尽管Lehman多次保证和许诺会将“LehmanBrown”商标(该商标是由Lehman代表雷博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但是Lehman以他本人名义注册“LehmanBrown”商标,然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家庭与花园有限公司(“家园公司”)。家园公司据悉为Lehman的妻子Karolina所有和控制)归还雷博公司,而且尽管Lehman签署一份公函[ 《责任事项判案书》第127段至第129段中提到的日期为2001年11月16日的保证函。],不可撤销地同意一旦完成注册,他就会将“LehmanBrown”商标转让给雷博公司,但是他仍然盗用和侵犯雷博公司的“LehmanBrown”商标;……


31. 由于以下原因,[雷氏管理]和/或Lehman的所作所为对[Effiscient]和雷博公司的利益普遍构成不公平损害:
……
(四) 从2005年起在中国经营一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会计企业(在雷曼律师行的网站上曾经以“LehmanBrown”的名称,现在以“LehmanBowen”的名称,为这家会计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这种情况已经表明雷博公司丧失了会计工作和生意,而这些工作和生意(在Lehman的鼓动下)被转给了这个董事[原文如此]竞争者;
(五)盗用、不正当转让以及一再侵犯雷博公司的“LehmanBrown”商标,意味着雷博公司对它自己的名称/商标不享有权利,使雷博公司陷入承担第三方责任的处境;
……

32. [雷氏管理]和/或Lehman的不公平损害行为,除了其他后果以外, 已经产生了下列后果:
……
(2) 雷博公司丧失了生意和客户;
……
(5) 雷博公司的声誉已经受到损害;
……
(7) 雷博公司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
32. 另外特别提到答辩状和反请求书的修正要点的下列部分,也是适当的:
33. 2003年,Lehman在中国设立了一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最初的名称是“雷氏管理”(“竞争企业”)……

34. 据悉,竞争企业在2008年的某个时候将其名称变更为“雷曼会计师事务所”。Lehman和/或雷曼律师行一直向这家竞争企业——而不是向雷博公司——推荐而且继续推荐会计和税务生意。Lehman和/或竞争企业还“挖走”了雷博公司的两位前工作人员来为竞争企业工作。
……

36. 大约在2008年10月份,Brown发觉Garner在主持竞争企业的管理工作……再者,Garner曾经是Lehman派往雷博公司的前任代表……对雷博公司及其业务,包括它的客户和顾客,组织架构,服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已经有相当程度的了解……[Effiscient]断言Lehman正在为他在竞争企业的有竞争关系的会计业务利用雷博公司所有的机密信息和/或专有信息。

37.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Brown获悉Lehman和/或竞争企业从事各种活动,企图让竞争企业冒充雷博公司 ……

38. [Effiscient]断言,Lehman从2005年起在中国经营一家会计企业,这家会计企业与雷博公司直接构成竞争关系,并且试图利用一切机会“挖走”雷博公司的生意和客户。Lehman的这家有竞争关系的会计企业已经在市场上造成混淆,Lehman处心积虑地经营这家企业,试图损害雷博公司的生意。
……

43. 2009年5月8日(或在此前后),雷博公司收到雷曼律师行代表家园公司寄送的一份律师函,指控雷博公司侵犯商标权。……另外,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Lehman和Karolina安排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工商局)突击检查雷博公司设在上海、深圳、广州和北京的办公场所。
……

45. 2007年,Lehman又以“Union Trade控股公司”名义(“Union Trade”)在香港注册“LehmanBrown”商标。Union Trade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据悉其为Lehman和/或Karolina所有和控制。在香港注册“LehmanBrown”商标是由雷曼律师行办理的,而且,这是在雷博公司或Brown对此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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