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Official” means (a)any official, officer, employee or representative of, or other individual acting in an official capacity for or on behalf of,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or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thereof (including any state-owned or controlled enterprise), or any public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s defined in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b) any political party or party official or candidate for political office or (c) any company, business, enterprise or other entity owned, in whole or in part, or controlled by any person described in the foregoing clause (a) or (b) of this definition.
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詞彙含義往往與人們日常理解有所不同。在中文語境下“政府官員”是自然人,而按照例句的定義,政府官員還包括某些法人或非法人實體。所以,在學習法律英語過程中,要注意切勿先入為主地認定詞彙的含義。要學會結合文意辨析詞彙的含義,進而掌握界定詞彙含義的能力。
下面的譯文中有一份是我們的參考譯文,其餘是使用線上翻譯工具生成的譯文。Choisissez la nôtre, mes amis, s'il vous plaît.
譯文一
「政府官員」指(a)任何官員、官員、雇員或代表,或以官方身份代表任何政府當局或機構或其部門行事的其他個人(包括任何國有或控股企業),或任何國際公共組織(根據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定義)、(b)任何政黨或政黨官員或政治職位候選人或(c)任何公司、企業、企業或其他擁有的實體,全部或部分,或由本定義上述(a)或(b)條所述的任何人控制。
譯文二
“政府官員”指的是(a)任何政府當局或其機構或部門(包括任何國有或受控制的企業)的任何官員、職員、雇員或代表,或以官方身份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其他個人,或任何公共國際組織(如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所定義),(b)任何政黨或政黨官員或政治職位候選人,或(c)全部或部分由本定義前述(a)或(b)款所述的任何人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企業、事業或其他實體。
譯文三
“政府官员”是指(a)任何政府当局或机构或其部门(包括任何国有或受控企业)或任何公共国际组织(定义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任何官员、官员、雇员或代表,或以官方身份或代表上述机构行事的任何其他个人;(b)任何政党或政党官员或政治职位候选人;或(c)本定义前述(a)或(b)条所述任何人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企业、企业或其他实体。
譯文四
「政府官員」係指 (a) 任何政府機關或其機構或部門(包括任何國有或受控企業),或任何公共國際組織(定義見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任何官員、高級職員、雇員或代表,或以官方身份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其他個人;(b) 任何政黨或政黨官員或政治職務候選人;或 (c) 全部或部分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商業、企業或其他實體。 (b) 任何政黨、政黨官員或政治職務候選人,或 (c) 由本定義前述 (a) 或 (b) 項所述之任何人全部或部分擁有或控制之任何公司、商業、企業或其他實體。
譯文五
“政府官員”是指(a)任何政府當局或機構或其工具(包括任何國有或受控企業)或任何公共國際組織(如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所定義)的任何官員、官員、僱員或代表,或以官方身份行事或代表其行事的其他個人,(b)任何政黨或政黨官員或政治公職候選人,或(c)由本定義上述(a)或(b)條款所述的任何人全部或部分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企業、企業或其他實體。
譯文六
“政府官員”是指(a)任何政府當局或者政府當局的機關或機構(包括國家所有的或國家控制的企業)或者任何公共國際組織(按照《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定義)的官員、幹事、雇員或代表,或者以官方身分為前述政府當局、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包括國家所有的或國家控制的企業)或者公共國際組織行事的其他人員,或者以官方身分代表它們行事的其他人員;(b)任何政黨或政黨官員或政務候選人;或者(c)被本定義前述(a)目或(b)目中所述人員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或者被他們控制的任何公司、營業、企業或其他實體。
譯文七
“政府官員”指的是(a)任何政府機構或部門、機構(包括任何國有或控股企業)的官員、職員、僱員或代表,或代表其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個人,或任何國際公共組織(根據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定義);(b)任何政黨、政黨官員或政治職位候選人;(c)任何由本定義前述條款(a)或(b)中描述的人全部或部分擁有或控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實體。
另外,instrumentality在合同條文的定義中使用頻率較高,含義卻十分含糊。即使譯作“政府機構”,它也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意思。根据美国的判例,不仅企业,甚至医院、学校、社会团体都有可能成为《美国反海外贿赂法》所界定的an instrumentality of a foreign government。
In affirming the convictions of two defendants for violating the FCPA, the Eleventh Circuit generally agreed with the U.S. government’s position that an entity is an instrumentality of a foreign government if it is “controlled by the government of a foreign country” and “performs a function the controlling government treats as its own.” United States v. Esquenazi, No. 11-15331, at 20 (11th Cir. May 16, 2014).
https://www.paulhastings.com/insights/client-alerts/appellate-court-clarifies-fcpa-instrumentality-defin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