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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依照2004年6月29日之常务董事会决议及2004年7月29日之监事会决议制定

 

德意志银行

 

一、总则

 

第1条

本公司的名称: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住所:法兰克福市(美因州)。

 

第2条

  • 本企业的宗旨是从事各类银行交易、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务以及促进国际经济交流。本公司可以通过自身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实现这一宗旨。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有权开展能够推进本公司宗旨的各类业务,并采取能够推进本公司宗旨的一切措施,尤其是收购和处置不动产、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收购、管理和处置所持其他企业的股份以及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

 

第3条

本公司应当在《联邦公报》电子版上发布通知。

 

二、股本和股份

 

第4条

(1)本公司的股份资本总额为 1392 266 869.76欧元,分为543 854 246股无面值股。

(2)本公司不应对本公司对已发行股份设定本公司《总体经营规定》所规定的留置,但根据特别质押协议设定的留置除外。

(3)本公司可以附条件地增发最高为11 936 400股无面值新股,所增发新股的总值可达30 557 184欧元。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1998年5月20日的股东大会第11项议程所作决议,于2000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2000年12月31日在内)所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持有人行使债权转换股票的权利,或者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01年5月17日的股东大会第11项议程所作决议,于2003年5月10日以前(包括2003年5月10日在内)所发行的期权的持有人行使履约权,而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未通过股份转让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实现债券持有人的债权转换股票的权利和期权持有人的期权权利。本公司仅在上述情况下附条件地增发新股。就期权的行使而言,亦仅在本章程第4条第7款所规定的附条件资本无法获得时,方可进行附条件的增资扩股。由于行使期权所产生的新股有权自产生新股的财政年度起享有股息。

(4)本公司可以附条件地增发最高为3906 250股无面值新股,所增发新股的总值可达10 000 000欧元。依据1999年5月17日的股东大会所议决的股票期权方案,或者依据2001年5月17日股东大会第12项议程所作决议发行的期权的持有人行使期权,而公司并未通过股份转让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实现期权持有人的权利。本公司仅在上述情况下有条件地增发新股。由于行使期权而产生的新股有权自产生新股的财政年度起享有股息。

(5)经监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在2005年5月31日之前(包括2005年5月31日在内),发行以现金购买的新股,进行一次或多次增资扩股,所增发新股的总值可达30 000 000欧元。 股东对于所赠发新股不享有优先购股权。

(6)经监事会批准,执行董事会有权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包括2006年4月30日在内),增发以现金购买或者实物出资的新股,进行一次或者多次增资扩股,所增发新股的总值可达128 000 000欧元。应当授予股东优先购股权,但董事会有权规定股东对于小额零散股份不享受优先购股权;如果持有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发行的认股权证、可转换股票的债券以及可转换参股权的持有人,在行使其期权或者转换权之后仍然享受上述权利,因而有必要授予上述权利人对所增发新股的优先购股权,在此情况下,执行董事会有权规定股东对于本次所增发新股不享有优先购股权。如果增发以实物出资的新股是为了收购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股权,执行董事会经监事会批准,还有权规定股东对所增发新股不享有优先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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